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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的最新法律解读

2025-11-05

  2025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2025年11号公告),明确黄金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公告,在2027年底前,对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此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黄金税收新政中发布哪些税收新政,对黄金行业纳税主体产生怎样的影响,需要重点规避哪些纳税风险,现在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国央企合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嘉带来专业解读。

  PART.01

  2025年11号公告发布的黄金税收新政给哪些纳税主体打来增值税纳税差异?以及该纳税差异带来哪些影响?

  根据2025年第11号公告,通过交易所投资黄金,在黄金交易环节继续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这是延续了我国对黄金交易所场内交易的税收优惠。而通过非交易所渠道,如银行柜台、金店等销售渠道购买投资性金条、黄金制品等,卖方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黄金销售的税率为13%,这部分税负则转嫁给买方。新政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差异,强化了交易所交易在税收上的优势。

  在政策实施前,个人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免征增值税,而通过银行柜台、金店等非交易所渠道购买黄金,购买价格中实际已包含了卖方的增值税。在持有和转让环节,根据《增值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投资者转让自己使用过的非标准黄金,如金饰、少量非交易所金条等,通常免征增值税;但若该等行为涉及经营性行为或频繁交易,则触发增值税纳税义务。

  新政实施后通过交易所渠道投资黄金继续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税负较低。通过非交易所渠道购买的黄金,其价格中已含增值税,税负相对较高。个人转让黄金的所得,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实践中对个人非频繁交易征管较松。新政是否加强征管有待观察。

  新政将间接影响黄金价格和市场结构。由于交易所交易税负更低,将吸引更多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推动交易所黄金价格相对走强。非交易所黄金因税负较高,需求将受抑制,价格面临承压。税收差异将促使更多黄金供给流向交易所,提升场内流动性。长期看,税收透明化有助于规范市场,但非交易所渠道供给可能收缩。

  PART.02

  新政实施后,对于黄金普通投资者带来哪些影响?

  对普通投资者而言,税收成本会成为其选择投资渠道的重要考量。交易所渠道投资黄金的税收优势明显,增值税免征,投资成本低,适合注重长期持有、希望税负透明的投资者。但交易所开户和交易存在一定门槛。普通投资者通过非交易所渠道购买的黄金价格中已含税,投资成本较高,适合追求便利、对税负不敏感的普通消费者。

  新政将加速投资者向交易所渠道集中,尤其是大额投资。普通投资者更倾向于通过银行代理的交易所产品,如积存金、黄金ETF等间接参与黄金投资,以平衡便利性与税负。非交易所实物黄金的投资吸引力将进一步下降。

  普通人购买黄金饰品时,零售价格中通常已包含以下税款:(1)增值税:金饰零售商销售时需缴纳13%增值税,已包含在黄金饰品售价中。(2)消费税:黄金首饰在零售环节需缴纳5%消费税(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同样含在售价内。因此,消费者购买金饰时进行“价税合一”支付,不单独感知税负。预计新政对黄金饰品消费产生的直接影响有限。新政主要针对投资性黄金交易,黄金饰品作为消费品,其税收政策没有变化,因此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无直接冲击。如果新政导致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则将带来金饰成本随之调整的间接影响。例如:投资性黄金需求向交易所集中,非交易所黄金原料供给减少,则可能推高金饰生产成本,间接影响终端售价。

  PART.03

  此次新政对黄金行业纳税主体产生怎样的影响,纳税人应重点关注哪些税法合规风险?

  新规带来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同时也伴随着严格的监管条款。黄金行业纳税主体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税法合规风险:

  1、纳税申报合规

  免税优惠的纳税申报须有合理业务支持,政策要求会员单位在出库单上明确注明用途,并建立台账,留存销售合同、出库单、投料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以备查验。如果申报的用途与实际业务不符,将面临税务调整和处罚的风险。

  2、发票管理与开具

  作为会员单位,购入投资性黄金,无论用于直接销售还是加工成金条后销售,都严格禁止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任何试图为投资性黄金开具专票的行为,都属于重大违规。发票开具过程中确保取得的发票左上角带有“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或“客户标准黄金”等字样,并正确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发票形式不符将直接影响进项抵扣。

  3、违规惩戒明确且严厉

  新规明确了违规的后果,不再是模糊的“按规定处罚”。如果未如实申报用途或违规开票,首次发现的,暂停3个月取得专票或可抵扣普票的资格;再次发现,暂停期延长至6个月。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票等重大违法行为将直接失去享受黄金税收优惠的资格,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总体而言,2025年第11号公告通过“用途分流”构建了更精细、更透明的黄金税管体系。对于投资性黄金业务,要接受其“增值税链条终止”的特性,将其作为一项最终税负来考量定价和商业模式,严守开票红线。

  对于非投资性黄金业务而言,要充分利用免税进场和向下游开专票的进项抵扣链条,确保税负有效传导。

  建议黄金行业纳税主体在新政到来之际立即着手复核纳税合规工作,建立独立的黄金用途审批和台账记录制度,并对采购、销售、开票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并遵守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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